干海参(刺参)
| 【标准名称】干海参(刺参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【标准号】GB 8583—88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【标准文件】GB 8583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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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大 | 中 | 小 | |||
| | 10.0 | 7.5 |
2 技术要求
2.1 感官指标见表2:
表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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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色 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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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组织形态 |
| 体形细长,肉质较厚,个别刺有残缺,嘴部石灰质露出较多 | 体形不正,刺有残缺,嘴部石灰质露出较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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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体内洁净,体表附的木炭粉或草木灰少,无混杂物 | ||
2.2 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2.0%。
2.3 箱和分装件净重允许偏差均为±1%,但每批平均不得低于标示净重。
3 检验规则
3.1 抽样方法与检验规程
3.1.1 10箱以内随机开验3箱,不足3箱应全数开验,11箱以上每增加10箱随机增验1箱,零数整计。在被开验箱的上中下分别取样。被开验箱中的内容物分装时,每箱随机开验6分装件。将各箱抽取的样品混匀,每批取样总量应足够全部检验用。
3.1.2 被开验箱和被开验分装件均应进行净重检验和包装、标志的检查。
3.1.3 被开验箱均应进行感官和规格检验。
3.1.4 每批应作水分测定。
3.2 检验方法
3.2.1 净重检验
用感量不大于被称物品重量1/200的衡器逐件称量,求得净重。
3.2.2 感官检验
将试样平摊于白搪瓷盘内,以视觉、手感等器官感觉检验判别,肉质及体内杂质应剖开检验。必要时,水发后检验。
3.2.3 规格检验
在目测基础上,用感量不大于0.5g的衡器逐个称量。
3.2.4 水分测定
按 GB 5009.3—85《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》进行。
3.3 合格品的判定
合格品的感官和规格检验结果,合格率不得低于98%;其他项检验结果,应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。
4 包装、标志、贮存、运输
4.1 本品采用纸箱或木箱包装,同批中各箱净重必须统一,箱内衬食品包装用塑料膜或内容物用食品包装用塑料袋(或其他防潮的食品包装材料)分装。包装必须牢固、严密。
4.2 箱和分装件包装外均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,内容包括:品名、规格、等级、净重、生产单位名称、生产日期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。
4.3 本品应贮存于清洁、干燥、阴凉处,贮存中应防止油污染及其他损害。
4.4 运输中应防止受潮、日晒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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